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93条
第121.93条 航路宽度
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地形障碍的超越;
最低航路高度;
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空中交通密度;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局方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的宽度,将具体规定在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中。
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地形障碍的超越;
最低航路高度;
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空中交通密度;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局方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的宽度,将具体规定在该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