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91条

第121.91条 航路批准的基本要求

申请航路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符合下列条件:

能在该航路上每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之间实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运行;

对于计划的运行,具有满足本规则第121.95条至第121.105条要求的设施与服务。

在证明符合本条(a)款要求时,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考虑了机场、灯光、维修、通信、导航、加油、地面、机载无线电等各种设施的可用性和充分性,以及参与运行的全体人员的能力之后,证明能保证飞行安全,局方可以不要求在该航路上作航路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