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95条
第121.95条 必需的机场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所申请批准的航路上具有足够的机场,并且这些机场装备了适合于所申请运行的设施。其中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机场的等级、道面、障碍物、设施、公众保护、灯光、导航、通信、气象设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所使用的每个机场,都能够获得、保存现行有效的航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航行通告(NOTAM)、航行资料汇编(AIP)、航行资料通报(AIC)和定期制航行通告(AIRAC)等与运行安全、规则和效率有关的信息,并且具有将其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的经批准的资料管理系统,以确保飞机在该机场运行的安全。这种航行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机场
基本设施;
(ii)安保(空防)保护措施;
(iii)机场活动区管理措施;
(iv)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
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vi)影响起飞、着陆或者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vii)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尺寸;
(ii)道面性质;
(iii)标志和灯光系统;
(iv)标高和坡度。
内移的跑道入口
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者二者兼用。
障碍物
影响按照本规则I章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计算的障碍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仪表飞行程序
离场程序;
(ii)进场程序;
(iii)进近程序;
(iv)复飞程序。
特殊资料
跑道视程(RVR)测量设备;
(ii)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如果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资料的系统应当予以改进才能恰当地继续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该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其系统进行改进。在合格证持有人接到这样的通知之后30天内,可以向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作出决定时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则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所陈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