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59条
第121.659条 特定情况燃油要求
特定情况下目的地备降机场燃油的计算:
当不需要有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所需油量能够使飞机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分钟;
预定着陆机场是一个孤立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
能够以正常燃油消耗率在目的地机场上空飞行2小时的所需油量,包括最后储备燃油。
(ii)当按照本规则第641条(a)款第(2)项或者第642条(b)款放行飞机前往孤立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在飞机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语音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必须为每次飞行至少确定一个航路备降机场和与之对应的航线临界点;
除非气象条件、交通和其他运行条件表明在预计使用时间内可以安全着陆,否则飞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飞行不得继续飞过航线临界点。
对于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的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或者包括有至少一个国外机场的补充运行,不可预期燃油不得低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规则第657条(b)款第(2)、(4)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所需的油量,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60分钟油量,两者当中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如果根据本规则第121.657条计算的最低燃油不足以完成下列飞行,则应当要求额外燃油:
假定在航路最困难临界点发动机发生失效或者丧失增压需要更多燃油的情况下,允许飞机在必要时下降并飞行到某一备降机场:
以等待速度在该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分钟;
(ii)在该机场进近并着陆。
延程运行(EDTO)的飞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延程运行临界燃油方案;
满足上述未包含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