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63条
第121.663条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携带的可用燃油量必须至少基于下列数据:
如果有的话,从燃油消耗监测系统获得的特定飞机的目前数据;
如果没有特定飞机的目前数据,则采用飞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
计算燃油量须考虑计划飞行的运行条件,包括:
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飞机的预计重量;
航行通告;
气象实况报告或者气象实况报告、预报两者的组合;
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限制及预期的延误;
延迟维修项目和/或构型偏离的影响;
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尽管有本规则第121.657条和第121.659条的规定,若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合格证持有人能够保持同等的安全水平,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同的燃油政策。
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