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57条
第121.657条 燃油量要求
飞机必须携带足够的可用燃油以安全地完成计划的飞行并从计划的飞行中备降。
飞行前对所需可用燃油的计算必须包括:
滑行燃油:考虑到起飞机场的当地条件和辅助动力装置(APU)的燃油消耗,起飞前预计消耗的燃油量;
航程燃油:考虑到本规则第121.663条的运行条件,允许飞机从起飞机场或者从重新签派或者放行点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所需的燃油量;
不可预期燃油:为补偿不可预见因素所需的燃油量。根据航程燃油方案使用的燃油消耗率计算,它占计划航程燃油10%的所需燃油,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分钟所需的燃油量;
备降燃油:飞机有所需的燃油以便能够:
在目的地机场复飞;
(ii)爬升到预定的巡航高度;
(iii)沿预定航路飞行;
(iv)下降到开始预期进近的一个点;
在放行单列出的目的地的最远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
最后储备燃油:使用到达目的地备降机场,或者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到达目的地机场的预计着陆重量计算得出的燃油量;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30分钟所需的油量;
酌情携带的燃油:合格证持有人决定携带的附加燃油。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为其机队每种型别飞机和衍生型确定一个最后储备燃油值。
除非机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否则不得开始飞行;除非机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条(b)款除滑行燃油以外的要求,否则不得从飞行中重新签派点继续飞往目的地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