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41条

第121.641条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飞机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当预定的飞行不超过6小时,且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内,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机场云底高度符合下列两者之一:

(A)如果该机场需要并准许盘旋进近,至少在最低的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MDA)之上450米(1,500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者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者。

(ii)机场能见度(VIS)至少为5,000米(或者3英里),或者高于计划使用的目的地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或者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有独立可用的多条跑道,且其中一条跑道的仪表进近程序处在可用状态;

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而且飞机有足够的燃油来满足本规则第121.659条的要求。

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21.64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