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39条

第121.639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都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且在签派单上列出。

如果目的地机场符合下列条件并且合格证持有人在飞机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

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者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ii)机场能见度至少为5,000米。

有独立可用的多条跑道,且其中一条跑道的仪表进近程序处在可用状态。

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21.64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