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37条
第121.637条 起飞备降机场
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对于本条(a)款,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21.643条的要求。
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中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