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1条

第121.51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规范上所列名称一致。

除经局方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外,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不得运行该飞机。飞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读性应当符合局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