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2条
第121.52条 飞行数据的使用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事故或者征候调查以外的目的使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的记录或者文本,除非这些记录或者文本:
在去识别化后,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内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关于保护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相关要求;
用于与事故或者征候调查所涉事件无关的刑事诉讼,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关于保护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相关要求;
用于对飞行记录器系统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事故或者征候调查以外的目的使用飞行数据记录器、航空器数据记录系统以及本规则第121.352条要求的快速记录器的记录或者文本,除非这些记录或者文本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关于保护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相关要求,且:
去识别化;
合格证持有人用于飞行数据分析方案;
用于与事故或者征候调查所涉事件无关的诉讼;
合格证持有人用于适航或者维修;
根据安全数据保护程序被公布。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由其负责飞行数据分析方案具体工作,但符合性责任由合格证持有人承担。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负责合格证管理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职能部门报告其通过飞行数据分析方案得到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报告,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查阅或者分析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者等效设备的原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