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7条
第121.47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达30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达到局方要求后,方可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5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