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3条
第121.43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主要负责人,对合格证持有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责任包括:
建立健全并落实合格证持有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合格证持有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ii)组织制定并签署合格证持有人安全政策,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iii)对实施和保持合格证持有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合格证持有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iv)组织制定、实施并签署合格证持有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应该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本款要求的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对于某一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除经局方批准外,安全总监不允许由本条(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
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本规则第121.131条要求的手册。
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天内通知局方。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