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32条

第121.532条 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获成功时,通知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在飞行期间,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所需的有效证件。

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