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33条
第121.533条 飞机追踪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飞机追踪能力,确保在飞机的整个运行区域对其进行追踪。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飞机计划在中国情报区以外进行飞行运行的部分,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飞机位置进行追踪。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保留飞机追踪数据的程序,用于协助搜寻和救援确定飞机最后已知位置,并报告给适合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及搜寻和救援协调中心(RC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飞机追踪能力,确保在飞机的整个运行区域对其进行追踪。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飞机计划在中国情报区以外进行飞行运行的部分,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飞机位置进行追踪。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保留飞机追踪数据的程序,用于协助搜寻和救援确定飞机最后已知位置,并报告给适合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及搜寻和救援协调中心(R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