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31条
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运行控制的责任只能委派给机长和飞行签派员。
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飞行签派员对于运行控制和监控的职责包括:
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并协助机长进行飞行准备;
协助机长准备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签署飞行计划,并向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
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以适当的方法向飞行中的机长提供安全飞行所需的资料;
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成功时,通知相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飞行签派员应当:
启用运行手册规定的程序,同时避免采取任何与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发生冲突的行动;
(ii)将安全实施飞行所必要的与安全有关的资料通知机长,包括飞行中对飞行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有关资料。
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所需的有效证件。
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