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59条

第121.459条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在局方规定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者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者跑道视程(RVR)等于或者小于1,200米(4,000英尺);

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者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局方可以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新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型飞机;

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飞行机组排班系统,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飞行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所执行的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