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57条
第121.457条 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在飞机上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人员,应当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符合本规则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巡航机长或者副驾驶;
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持有适合于该飞行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飞行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客舱乘务员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机型和客舱乘务员职位的相应地面训练;
这些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驾驶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对于完成初始或者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在按照本条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过程中,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组类Ⅰ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小时;
(ii)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
(iii)本项要求的运行经历中,应当包括至少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3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其中的1次操作应当在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飞行机械员应当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者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组类Ⅰ飞机,10小时;
组类Ⅱ飞机,12小时。
客舱乘务员应当在航线飞行中按照下列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在客舱乘务教员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
正在获得运行经历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对于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为巩固其知识与技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其飞行连续性:
在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120天之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100小时;
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在重新回到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对于在120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120天之内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