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33条

第121.433条 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

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和低空风切变飞行训练。

本条(a)款所要求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经批准能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该附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分别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该型别飞机上完成;

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G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除本条(d)款规定者外,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完成下列计划小时数的飞行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10小时;副驾驶—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24小时;副驾驶—24小时。

对于组类Ⅱ飞机,计划小时数至少为:机长—28小时;副驾驶—28小时。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符合本规则附件G要求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且其训练大纲符合附件G的要求,则(c)款要求的计划小时数可以按照附件G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但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II飞机上进行的初始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20次起飞和着陆;

对于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II飞机上进行的升机长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15次起飞和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