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31条

第121.431条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ii)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风的条件,以及各种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统;

(iv)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

(vi)有关机场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ix)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

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仪表进近与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任务和职责有关的课题;

(ii)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第(2)项第(vi)目规定的程序;

(iii)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iv)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vi)应急程序。

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危险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紧急通报,以给予该飞机最大限度的帮助。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由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地面教员对其进行的资格检查,以验证其在本条(a)款规定科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40小时;

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