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29条
第121.429条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机长的职权和客舱乘务员的职责;
(ii)旅客的管理,包括遇有精神错乱或者其他具有危及安全举动的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iii)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对于每一飞机型别,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介绍影响水上迫降、撤离、空中应急程序及其他有关任务的物理特征;
(ii)机内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联络的设备的使用,包括遇到试图劫持飞机或者其他非正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iii)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控制装置的正确使用。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资格检查,以确定其完成指定任务和职责的能力。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32小时;
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