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05条

第121.405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照本规则第121.403条制订或者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在颁发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括批准减少本章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

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