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25条
第121.25条 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内容
经审查合格后,局方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合格证的编号;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主运行基地的具体地址,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其主运行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定期载客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列在清单上的飞机和机场运行。
批准的运行种类。
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机场的限制。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
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飞机互换的要求。
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
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按照本规则需要局方批准的手册和训练大纲。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须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按照本规则需要局方批准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