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27条

第121.27条 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局方依法暂扣、撤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局方依法暂扣、撤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局方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局方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

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21.47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依法被暂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