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建议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更换首席代表或总代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