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从事金融业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引用法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