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代表机构终止 第二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代表机构终止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关闭或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撤销后,凡设有总代表处的,由其总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总代表处以及没有设立总代表处的代表处关闭或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撤销后,其未了事宜由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