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代表机构终止 第二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代表机构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升格为营业性分支机构或总代表处后,原代表处自行关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