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代表机构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关闭代表机构,应将由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提交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升格为营业性分支机构或总代表处后,原代表处自行关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关闭或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撤销后,凡设有总代表处的,由其总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总代表处以及没有设立总代表处的代表处关闭或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撤销后,其未了事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