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其他原因变更其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名称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由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同时将申请书复印件提交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