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变更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名称的批准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