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等重组原因成立新机构而变更其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名称的,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由新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机构重组的批准书;

新机构合并财务报表;

新机构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新机构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的简历、学历、身份证明以及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新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的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应同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报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