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代表机构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机构重组、股权变更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经营发生严重损失;

发生重大案件;

外国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其他对外国金融机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