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应在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该外资金融机构年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