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设立、终止、变更和展期应于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