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