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