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六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