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