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或者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