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个人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应当取得外汇指定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汇、售汇统计,超过周转金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