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需求,应当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