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规定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