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