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
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
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
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