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八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航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经营许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外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