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