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