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二十条 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