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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代表机构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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